45 關於學者吉伯特(C. Gilbert)所提出的行政責任確保途徑之敘述,下列..-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Do Ni Ho 國三下 (2017/01/27)
有關「行政責任」的「確保途徑分析架構」,一般區分為 :一、「外部正式」確保途徑 :(一)「議會控制」=「立法控制」:如果「行政部門」有「不法」、「不當」或「越軌」情事 →「議會」(「立法院」) 有權加以「批評」、「要求改正」。(二)「司法控制」=「法院控制」:「行政部門」有「違法亂紀」的情事 →「法院」可經由「判決」,採取「制裁行動」,使「行政權」受到「憲法」及「法律」的「約束」。(三)「行政監察員」:1.「行政監察員」( Ombudsman ) →「最早」見諸於「1809年」的「北歐」-「瑞典」。2.「行政監察員」( Ombudsman ) →「美國」到了「1970年代」開始「設立」。3.「行政監察員」( Ombudsman ) → 「主要功能」在於 :(1)「接受...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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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110台電雇員行政已上榜 大二上 (2021/04/08)
1.內部正式途徑 主要是內部行政機關的監督 主計、政風、調查委員會 2.外部正式途徑 排除考試及行政本身 監察、立法(議會)、司法+人民選舉 3.內部非正式 主要是倫理、體制 4.外部非正式 跟人民有關部分扣除選舉 我是用以上去判斷,也沒有特別去硬記每個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