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關於聯邦主義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適合族群多元與社會分歧的國家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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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部梓熙 高二下 (2022/06/30)
然而,「制衡」在美國制憲會議的討論中,原本是指涉國會參議院和眾議院間的關係,而並非指分立的三權間之運作[3]。並且,依據美國學者魯茲(Donald S. Lutz)的看法,儘管美國制憲者大多師法孟德斯鳩,並使憲法具有了「權力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的重要形貌。但是,美國人因應了環境的不同,他們發展出的其實是另一套較為複雜的體制。故而,「權力分立」這個詞對美國的實情來說,乃為一種誤用(a misnomer),且較為精確的說法,則應該是「權力共享而功能區分」(separation of functions with shared powers)[4]。同時,這種「權力分立」的目的固然有防止濫權、相互牽制的用意,但主要是為了避免單一機構因獨自決策而流於草率,亦即是所謂balance的原意[5],而這也意味了checks和balances還是兩個不同概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