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已刪除】13 關於違法授益處分撤銷後之損失補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須受益人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B)相對人對補償金額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C)補償請求權,自處分撤銷時起逾 2 年不行使而消滅
(D)補償額度不超過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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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1F
高歆嵐 國三上 (2016/12/14)

(C)補償請求權,自處分撤銷時起 2 不行使而消滅 -->逾5年

 

行政程序法

120條(違法授益處分經撤銷後之信賴補償)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
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121條(撤銷權之除斥期間與受益人信賴補償請求權之時效)

  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 
  前條之
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已刪除】13 關於違法授益處分撤銷後之損失補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