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依據團體協約法規定,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阿摩線上測驗
1F sagenitic 高一上 (2017/07/26)
團體協約法 第6條 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 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 勞資之一方於有協商資格之他方提出協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為無正當理由: 一、對於他方提出合理適當之協商內容、時間、地點及進行方式,拒絕進行協 商。 二、未於六十日內針對協商書面通知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 三、拒絕提供進行協商所必要之資料。 第32條 勞資之一方,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裁決認定者,處新 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勞資之一方,未依前項裁決決定書所定期限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者,再處新臺幣 十 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得按次 連續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