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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7 對於不服工會法第 35 條第 2 項規定(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雇、降調或 減薪者,無效)所為之裁決決定,當事人應如何提起救濟?
(A)提起國家賠償
(B)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C)向民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D)聲請大法官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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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nychiang 高一上 (2016/12/24)
勞資爭議法第48條第一項: 對工會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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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小新 研一上 (2017/02/03)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4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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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吳錦洲 幼兒園下 (2017/12/07)
第 48 條對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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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Erika 高三下 (2020/11/05)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48 條

對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生民事爭議事件所為之裁決決定,當事人於裁決決定書正本送達三十日內,未就作為裁決決定之同一事件,以他方當事人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者,或經撤回其訴者,視為雙方當事人依裁決決定書達成合意。
裁決經依前項規定視為當事人達成合意者,裁決委員會應於前項期間屆滿後七日內,將裁決決定書送請裁決委員會所在地之法院審核。
前項裁決決定書,法院認其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予核定,發還裁決委員會送達當事人。
法院因裁決程序或內容與法令牴觸,未予核定之事件,應將其理由通知裁決委員會。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經法院核定之裁決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裁決無效或撤銷裁決之訴。
前項訴訟,當事人應於法院核定之裁決決定書送達後三十日內提起之。

47 對於不服工會法第 35 條第 2 項規定(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