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據民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債之發生原因? (A)不當得利 (B)侵權..-阿摩線上測驗
11F tinaorlina 國三下 (2019/11/06)
民法 第 764 條 (物權之消滅-拋棄)所有物之拋棄→物權處分 法律行為 單獨行為 Ⅰ.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滅。 Ⅱ.前項拋棄,第三人有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於該物權有其他法律上之利益者,非經該第三人同意,不得為之。 Ⅲ.拋棄動產物權者,並應拋棄動產之占有。佔有→非物權 事實狀態 資料來源:三民輔考 廖震 老師 這題真的是考在法大沒錯XD 49 下列何者,非屬債之發生原因? (A)懸賞廣告 (B)代理權授與 (C)無因管理 (D)不當得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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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F 皮諾丘 112&1 高一下 (2023/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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