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下列對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內政部移民署得暫..-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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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Elsa 高一上 (2017/03/18)
第 38 條 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 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 五日,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一、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二、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三、受外國政府通緝。 入出國及移民署經依前項規定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後,認有前項各款 情形之一,而以不暫予收容為宜,得命其覓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慈善團體、非政府組織或其本國駐華使領館、辦事處或授權機構之人員 具保或指定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並遵守下列事項之一部或全部等收容 替代處分,以保全強制驅逐出國之執行: 一、定...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