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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第 11 條言論自由保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商業性廣告因兼具意見表達之性質,屬於言論自由之保障範疇
(B)法院以判決命侵害他人名譽者公開道歉,已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之保障
(C)關於公意形成、真理發現或信仰表達之言論,應受較大範疇之保障
(D)藥事法規定藥商刊播藥物廣告前,應申請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未牴觸言論自由之保障意旨
(E)以上皆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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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困難
最佳解!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2016/12/18)
解釋字號釋字第 656 號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98年4月3日解釋爭點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由法院為回復名譽適當處分合憲?解釋文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4F
རྣམ་རྒྱལ། 大四上 (2022/03/28)
111年憲判字第2號【強制道歉案(二)】https://reurl.cc/Ep9RKA
• 判決主文:1.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稱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於此範圍內,應予變更。
15F
Alien 大四上 (2022/10/28)

111憲判2號

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所稱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
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於此範圍內,應予變更。

16F
Omi De 高三下 (2023/05/18)
111年憲判字第2號【強制道歉案(二)】

一、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稱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於此範圍內,應予變更。

2
二、本件聲請人均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30日內,依法提起再審之訴。
3
三、本件各原因案件之確定終局判決命各該聲請人公開道歉部分,如已執行,再審之訴判決應依本判決意旨廢棄上開命加害人公開道歉部分,並得依被害人之請求,改諭知回復名譽之其他適當處分,然應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05條之1規定,亦不得命被害人回復執行前原狀;上開改諭知之其他適當處分亦不得強制執行。


所以B正確喔

1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第 11 條言論自由保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