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制法7
第三條 本法所稱行政區劃,指行政區 域之新設、廢止或調整。
前項所稱行政區域,指省、直轄 市、縣(市)或鄉(鎮、市、區)。
說明如下,明定行政區劃及行政區域之定義;村 (里)、鄰之編組及調整事項,依地方制 度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另定之,故未納入本法規範,併 予說明。
除了行政區劃法草案§3要看
感覺要連同 行政區劃法草案§4 一起看
第四條 本法所稱行政區域之調整,指下列情形:
一、劃分一行政區域為二以上之行政區域。 →想成 分割
二、合併二以上行政區域之一部或全 部為一行政區域。
三、劃分一行政區域之一部併入另一 行政區域。
四、其他有關行政區域之調整。
11 行政區劃包括下列那幾種情況?①分割行政區 ②合併行政區 ③廢止行政區 ④變..-阿摩線上測驗
This is a large mod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