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
地方制度法第81條第1項
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辭職、去職或死亡,其缺額達總名額十分之三以上或同一選舉區缺額達二分之一以上時,均應補選。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二年,且缺額未達總名額二分之一時,不再補選。
25 當地方議員(代表)辭職、去職或死亡,其缺額達總名額多少以上,或同一選區缺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