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公職◆地方自治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2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不是直轄市法規及縣市規章得規定處以行政罰之種類?
(A)罰鍰
(B)勒令停工
(C)公告姓名
(D)吊扣執照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Aspen Chiu 高二上 (2017/06/29)
地方制度法教室:評自治條例擬公布違規民眾姓名之適法性陳誠 國家文官/大學助理教授  筆者公務生涯中,曾處理臺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函為制定「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臺中市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均擬規定對破壞樹木者,或對罰鍰逾期未繳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予以公布其姓名或法人名稱,引發了是否符合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其他行政罰種類之限制的相關法制疑義。對是類案件,筆者擬說明如下:  按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直轄市、縣市所定自治條例,關於其他行政罰之種類,應僅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本案臺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為制定相關...
查看完整內容
2F
yingyin74 高一下 (2017/12/02)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稱縣()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直轄市法規、縣()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3F
不奢望但求抓住此刻 研一上 (2019/11/06)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32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不是直轄市法規及縣市規章得規定處以行政罰之種類?..-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