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7 條,因圖利違序之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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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ning chen 國三下 (2023/10/16)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7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禁止特定人涉足之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明知其身分不加勸阻而不報告警察機關者。 二、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之陳述或拒絕陳述者。(A) 三、意圖他人受本法處罰而向警察機關誣告者。 (B) 四、關於他人違反本法,向警察機關為虛偽之證言或通譯者。 五、藏匿違反本法之人或使之隱避者。(D) 六、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違反本法案件之證據者。(C) 因圖利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而為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行為之一者,處以申誡或免除其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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