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非「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不得管收之情形」..-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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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人生無大志,只求60分 大二上 (2021/03/11)
行政執行法 第 21 條 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管收;其情形發生 管收後者,行政執行處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停止管收: 一、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社維法沒有)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同社維法一二項) 三、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同社維法第四項)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51 條 執行拘留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於其事故消滅前,停止其執行。 一、生產或流產後未滿二個月者。(同行執法第二項) 二、懷胎滿五個月者。(同行執法第二項) 三、被拘留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重病或喪亡,須其親自處理者。(行執法沒有) 四、現罹疾病,因執行致身體健康有重大影響者。(同行執法第四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