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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7 公務員接奉任狀後,除程期外,應於一個月內就職。但具有正當理由,經主管高級長官特許者,得延長 之,其延長期間以多久為限?
(A)15 日
(B)1 個月
(C)10 個工作天
(D)半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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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小香菇 國一下 (2016/12/16)
服務法§8  (就職期間)   公務員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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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一起加油! 小三上 (2019/12/27)

第 8

公務員接奉任狀後,除程期外,應於一個月內就職。但具有正當事由,經
主管高級長官特許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以一個月為限

3F
hana watahash 大一下 (2022/12/20)

法規名稱:    公務員服務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公務員收受人事派令後,應於1個月內就(到)職。但具有正當事由,經任免權責機關(構)同意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以1個月為限。
駐外人員應於收受人事派令後3個月內就(到)職。但有其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得請求延長之,並於該事由終止後1個月內就(到)職。

17 公務員接奉任狀後,除程期外,應於一個月內就職。但具有正當理由,經主管高級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