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發生死亡事故時,依下列規定,予以死亡給付:
一、因公死亡者,給付三十六個月。
二、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付三十個月。但繳付保險費二十年以上者,給付三十六個月。
依前項規定請領死亡給付者,如曾領取本保險或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養老給付,應扣除已領養老給付月數。
死亡給付
保險法第27條
43 依據公教人員保險法之死亡給付規定,被保險人繳付保險費 20 年以上,病故或..-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