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財稅字第09900387560號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契稅、娛樂稅之本稅及該等稅目之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每案免移送強制執行限額為300元以下。
(編者註:本令所屬法源,稅捐稽徵法第25條之1條文業於102年5月29日修正公布刪除「應退」、「免退」等文字。)(依財政部105年10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修正)http://law-out.mof.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9696
16 依稅捐稽徵法及相關規定,應移送強制執行之稅捐在新臺幣多少金額以下者,免予移..-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