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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某日突然察覺其鄰居乙之屋內有濃厚的瓦斯味,甲為救人起見,立即持磚塊將乙屋之窗戶打破讓新鮮空氣流入,甲之行為:
(A)仍構成毀損罪,但應減輕其刑
(B)可依刑法「正當防衛」之規定阻卻違法
(C)可依刑法「緊急避難」之規定阻卻違法
(D)可依刑法「業務上正當行為」之規定阻卻違法
普考◆法學知識
-
96 年 - 96 普通考試_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3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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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1
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林小群
高二下 (2012/08/08)
刑§24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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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simonlinhhh
大一上 (2015/05/30)
生
命、
身
體、
自
由、財
產
→聲聲自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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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Ya Hui Chang
高三下 (2016/03/16)
第 21 條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
限。
第 22 條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第 23 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
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24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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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白
大二下 (2021/09/23)
民 第 150 條
I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
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II 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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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某日突然察覺其鄰居乙之屋內有濃厚的瓦斯味,甲為救人起見,立即持磚塊將乙屋之窗戶..-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