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重要政策變更所應經程序之敘述..-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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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一起來(內容隱藏中) 國三上 (2017/03/21)
釋字520 理由書:(A)法定預算皆限於一定會計年度,並非反覆實施之法律可比,毋庸提案修正,遇此情形則須由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向立法院院會提出報告並備質詢,立法委員亦得主動依同條第二項決議邀請行政院院長或部會首長提出報告並備質詢。(B)針對所發生之重要事項或重要政策之改變,除其應修改法律者自須向立法院提出法律修正案,其應修改或新頒命令者應予發布並須送置於立法院外,上.....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13F 骨頭(一般警特行政上榜) 大四下 (2020/05/05)
個案法律措施性法律與「個案法」或「個案法律」不同之處,在於措施性法律雖然是處理特殊事件,但仍然是適用於很多人,而個別性法律則是針對具體個案,針對特定人,只用一次的法律。 |
14F 要(ง •_•)ง 上榜 大三上 (2021/04/18)
「措施性法律」:處理特殊事件,但仍適用多數人 大法官在釋字391號解釋:「預算」是一種「措施性法律」,與一般性法律性質不同。措施性法律乃是針對特別事件,所制訂的法律。例如,「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個案法律」是針對具體個案,針對特定人,只用一次的法律。 |
15F sinners412 小五下 (2021/06/11)
釋字520 (A)(B) 【解釋文】 至於因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變更涉及法定預算之停止執行時,則應本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憲法意旨暨尊重立法院對國家重要事項之參與決策權,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適時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理由書】第五段同法第十七條則定有:「行政院遇有重要事項發生,或施政方針變更時,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應向立法院院會提出報告,並備質詢。前項情事發生時,如有立法委員提議,三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議決,亦得邀請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向立法院院會報告,並備質詢。」所謂重要事項發生,即係指發生憲法第六十三條之國家重要事項而言,所謂施政...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