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0 條
各該政府主計機關之會計總報告,與其政府之公庫、財物經理、徵課、公債、特種財物及特種基金等主管機關之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對,並製表解釋之。
29 中央政府會計總報告與公庫、財物經理等主管機關之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誰核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