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長期失業者:指連續失業期間達一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六個月以上,並於最近一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就業服務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五、長期失業者:指連續失業期間達一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
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六個月以上,並於最近一個月內有向公立
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就業保險法
第 11 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
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
職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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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根據就業服務法之規定,長期失業者是指連續失業期間達一年以上,並於最近一個月內..-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