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有關申訴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提起申訴應向所屬服務機關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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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Yu Lai 高三下 (2011/06/21)
公務人員保障法 (A) 第 78 條 提起申訴,應向服務機關為之。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前項之服務機關,以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之權責處理機關為準。 (B) 第 80 條 申訴應以書面為之,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訴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機關、職稱、官職等。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職業、住居所或事務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請求事項。 三、事實及理由。 四、證據。 五、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達到之年月日。 六、提起之年月日。 前項規定,於再申訴準用之。.....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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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 104上榜-繼續高考!! 高三下 (2014/11/24)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8 條 (A) 提起申訴,應向服務機關為之。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前項之服務機關,以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之權責處理機關為準。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80 條 (B) 申訴應以書面為之,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訴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機關、職稱、官職等。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職業、住居所或事務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請求事項。 三、事實及理由。 四、證據。 五、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達到之年月日。 六、提起之年月日。 前項規定,於再申訴準用之。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7 條 (C)(D)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公務人員提起申訴,應於前項之管理措施或處置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亦得依前二項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