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行政程序法的規定,行政機關持有及保管之資訊: (A)以公開為原則,限制為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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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P 高三下 (2014/03/11)
第46條(申請閱覽卷宗)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
3F simonlinhhh 大一上 (2016/08/27)
行政機關得拒絕申請閱覽卷宗之情形: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依法規規定有保密必要者-國軍外公+失業]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真) 直向:< 妳是葉全真 > |
4F 董豆花(109地特上岸) 大四下 (2019/09/05)
這題原本依據的法條已經刪除行政程序法44條(已刪除) 行政機關持有及保管之資訊,以公開為原則,限制為例外;其公開及限制,除本法規定者外,另以法律定之。 現行則依照行政程序法第46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