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受送達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送達文書時,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應將文書做留置送達
行政程序法第 73-1 條--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補充送達)
前項規定於前項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者,不適用之。
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留置送達)
故選B
應受送達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送達文書時,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應將文書做何種處理?..-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