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關於陳述意見之規定,下列論述何者正確? (A)凡行政處分均必須給予相對..-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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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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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Eric David Ki (2017/11/01)
第39條(行政機關得通知相關之人到場陳述)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第104條(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方式) 行政機關依第一百零二條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時,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通知相對人,必要時並公告之 第102條(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給予相對人)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結論,基於調查事實與證據的必要,得書面通知。但若欲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的自由或權利的行處前,應書面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