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48-1 條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8 甲中年喪偶,有子女乙、丙、丁三人。甲因乙之結婚給與50 萬元,因丙之營業給與..-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