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9. 法律規定請求權存在之期限,逾此期限,請求權罹於時效而消滅稱為
(A) 除斥期間
(B) 不爭條款
(C) 消 滅時效
(D) 特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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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0), C(80), D(1), E(0) #679561

詳解 (共 2 筆)

#4549087
民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六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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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解解析:

? 消滅時效(C

是指依據法律規定,請求權人若在一定期間內未行使權利,債權將因時效完成而「消滅」。
? 這是《民法》第125條起的規定。

在保險領域中常見的時效規定,例如:

  • ? 保險法第127條
    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對保險人之請求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

    • 2年內不行使 ➜ 即消滅

    •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10年 ➜ 請求權也消滅(即使未得為請求)

❌ 錯誤選項解析:

選項 解釋 為何錯?
(A) 除斥期間 指「權利存在的期間」,屬實體法上的權利存續時間,逾期即權利消滅,不能中斷或停止,但此題是問「請求權消滅」  
(B) 不爭條款 通常是保單條款中的一種約定,保險人不再對某事項提出異議  
(D) 特約條款 是附加在基本條款上的特殊契約內容,與「時效」無關  

✅ 小結:

名稱 說明
消滅時效 請求權未行使,時效完成即消滅
除斥期間 權利存續期間,時間一到,權利即消滅
不爭條款 約定雙方對某事項不爭執
特約條款 保險契約中的額外約定條款

? 小口訣:

請求不動過兩年,時效來臨權消滅;非爭條、不附約,答案就選消滅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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