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按照我國憲法規定,行政院於會計年度結束後,應向那一個部門提出決算 ? ..-阿摩線上測驗
3F Jian-cheng Li 國二上 (2012/01/28)
中華民國政府審計制度創始於民國元年,初設審計處於中央政府,隸屬國務總理;民國17 年成立審計院,直隸國民政府;民國20 年改為審計部,隸屬於監察院;民國36 年憲法頒行,明定審計權為監察權之一。憲法第104 條規定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105 條規定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3 個月內,依法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我國政府審計機關之組織採一條鞭制,由中央直貫地方,中央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由審計部辦理;直轄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由審計部分設審計處辦理;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與鄉(鎮、市)公所財務之審計,由審計部酌設縣(市)審計室辦理。審計機關主要任務為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考核財務效能,核定財務責任及稽察財務上違法失職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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