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許可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其受僱期間不得逾一年,並不得轉換雇主及工作。但因雇主關廠、歇業或其他特殊事故,致僱用關係無法繼續時,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轉換雇主及工作。
36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之規定,經許可受僱..-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