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第71條(書面傳喚)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n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n
nnnnnnnnnnnnnnnnnn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簽名。
17 下列有關傳喚程序之說明,何者錯誤? (A)傳喚被告,應用傳票,於偵查中由..-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