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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司法院在民國98年7月31日做出第664號解釋文,認為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規定違憲,請問主要是指那一部分?
(A)「對經常逃學或逃家的虞犯少年,裁定收容或令入感化教育」的規定
(B)「對有觸犯管訓事件之行為少年,裁定收容或令入感化教育」的規定
(C)「對有觸犯刑事案件之行為少年,裁定收容或令入感化教育」的規定
(D)「對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少年,裁定收容或令入感化教育」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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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an Tu 國三上 (2012/08/09)
664號解釋文: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經常逃學或逃家之少年,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由少年法院依該法處理之,係為維護虞犯少年健全自我成長所設之保護制度,尚難逕認其為違憲;惟該規定仍有涵蓋過廣與不明確之嫌,應儘速檢討改進。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及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就限制經常逃學或逃家虞犯少年人身自由部分,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亦與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少年人格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個月時,失其效力。 理 由 書: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顯然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影響者,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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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All pass 大三下 (2015/08/13)
(a)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亦與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少年人格權之意旨有違,
4F
derek801204 小五下 (2018/11/23)

有關大法官釋字第664號對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解釋,符合其意旨:
(A)人格權乃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所不可或缺,受憲法第22條保障
(B)國家對兒童及少年之保護,宜由立法者衡酌社經發展、教育與社會福利政策等,妥為規劃
(C)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6條第2款及第42條第1項第4款「對經常逃學或逃家的虞犯少年,裁定收容或令入感化教育」的規定,不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
(D)立法形成自由,不得違反憲法保障兒童及少年相關規範之意旨
(E)少年事件處理法係立法者為保障12歲以上18歲未滿之少年所制定之法律

司法院在民國98年7月31日做出第664號解釋文,認為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規定違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