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在民國98年7月31日做出第664號解釋文,認為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規定違憲..-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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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an Tu 國三上 (2012/08/09)
664號解釋文: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經常逃學或逃家之少年,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由少年法院依該法處理之,係為維護虞犯少年健全自我成長所設之保護制度,尚難逕認其為違憲;惟該規定仍有涵蓋過廣與不明確之嫌,應儘速檢討改進。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及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就限制經常逃學或逃家虞犯少年人身自由部分,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亦與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少年人格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個月時,失其效力。 理 由 書: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顯然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影響者,各...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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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derek801204 小五下 (2018/11/23)
有關大法官釋字第664號對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解釋,符合其意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