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減輕其刑
第 18 條 (未成年人、滿八十歲人之責任能力)I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II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III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1493.刑法對於滿八十歲的人犯罪時,得予:(A)免除其刑(B)減輕其刑(C)赦..-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