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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第44條規定,縣市議長、副議長就職未滿多久者,不得罷免?
(A)六個月
(B)八個月
(C)一年
(D)二年
公職◆地方自治
-
99 年 - 99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民政:地方自治概要#3491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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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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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下 (2015/12/09)
地方制度法第44條:
I
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鄉 (鎮、市) 民代表
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以無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但
就職未滿
一年
者,不得罷免。
II
議長、主席對外代表各該議會、代表會,對內綜理各該議會、代表會會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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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第44條規定,縣市議長、副議長就職未滿多久者,不得罷免? (A)六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