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復後不服時→聲請覆議(審計法§24)
再審查案件,如有異議→聲請覆核(審計法施行細則§19)
初審核發審核通知→聲復→聲請覆議→再審查→聲請覆核
8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對於台北市審計處再審查案件所為之決定,如有異議,應於接到通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