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法官會議決議之可決標準為何?(A)過全院法官4分之3法官出席,出席法官過半..-阿摩線上測驗
4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0/06/17)
(A)過全院法官4分之3法官出席,出席法官過半數同意(X)
(B)過全院法官3分之2法官出席,出席法官過半數同意(X) (C)過全院法官2分之1法官出席,出席法官過半數同意(O) (D)過全院法官4分之1法官出席,出席法官過半數同意(X) 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 20 條 法官會議之決議,除第二十五條之復議外,以過半數法官之出席及出席人數過半數以上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職務法庭宣告決議違背法令者,其決議無效。法官會議自發交復議日起十五日內未議決,或未作成前項維持原決議之議決者,其原決議失其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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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Wooksun Chen 高三上 (2022/08/08)
第 80 條 前條會議,以院長為主席,其決議以過半數之意見定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法官會議實施辦法§20 「法官會議之決議,除第二十五條之復議外,
以過半數法官之出席及出席人數過半數以上之同意行之。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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