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8 條
審判長於法庭之開閉及審理訴訟,有指揮之權。
第 89 條
法庭開庭時,審判長有維持秩序之權。
50 何人有指揮法庭開閉之權限?(A)書記官(B)審判長(C)法警長(D)院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