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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憲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直轄市政府對於市議會之議決案,認為窒礙難行,提起覆議之程序,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二十日內為之
(B) 直轄市議會應 於覆議案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C) 如為休會期間,應於七日內 召集臨時會,並於開議三日內作成決議
(D) 覆議時如有出席議員 三分之二維持原議,直轄市政府應即接受該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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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最佳解!
林志遠 高二上 (2011/05/12)
若是行政院:10天移送立法院,15天內決議,7天內集會,15天內決議,二分之.....看完整詳解
1F
Alexis Kuo 國一下 (2010/11/05)

第 39 條(議決案窒礙難行之處理及覆議時限、處理) 直轄市政府對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 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 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 敘明理由函復直轄市議會。
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對於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移送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 議。如為休會期間,應於七日內召集臨時會,並於開議三日內作成決議
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有出席議員、代表三分之 二維持原議決案,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應即接 受該決議。但有第四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情事 者,不在此限。

直轄市政府對於市議會之議決案,認為窒礙難行,提起覆議之程序,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