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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5.拾得具有財產價值遺失物之人,得依法對於遺失人最多能請求遺失物價值多少之報酬?
(A)十分之ㄧ
(B)十分之二
(C)十分之三
(D)十分之四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Ming Kyou Chi 國二下 (2012/06/27)
101-06-13 已修正民法條文                     民法第805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 、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4F
【站僕】摩檸Morning 國三下 (2012/06/30)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A
5F
Emma Lin 小五下 (2012/10/08)


第 805 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 、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 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 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 酬。 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 ,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 利人占有。
第 805-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前條第二項之報酬: 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 人拾得遺失物。 二、拾得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 遺失物之事實。 三、有受領權之人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 難救助、災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情事者。

15.拾得具有財產價值遺失物之人,得依法對於遺失人最多能請求遺失物價值多少之報酬..-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