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混同的角度直接分析,權利會因混同而歸於消滅,ㄧ如:
抵押權人取得抵押人之不動產時,如本題乙繼承甲之抵押物時,原則上抵押權與所有權都歸屬ㄧ人而消滅,但因為另涉及有對丙之權利質權【本題換作另有第二胎抵押權結果亦同】,所以抵押權仍然存在【聽來很弔詭,甲都消失人間如何還?】
然而此時關鍵在乙系以他對甲的債權作權利質權,因此當乙屆期無力清償,丙可請求將債權移轉予乙,此時便需拍賣該抵押物,就原債權額取償,償付予丙,剩餘的仍由乙自己分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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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其他物權之存續,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乙將對於甲的抵押權出質給丙,因質權綁住抵押權,故兩者皆不因繼承發生混同消滅。
22.甲將土地為乙設定普通抵押權以擔保對乙之負債,其後乙又將該對甲之債權為丙設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