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 ) 某時期政府以行政命令,剝奪地主的土地所有權,只用公債和少量現金作..-阿摩線上測驗
蝸 大三下 (2024/04/26): (B)劉銘傳在推動以清賦為主的土地改革工作時,原有意廢除大租戶,以小租戶為土地所有權人,直接向官府納稅,但此舉嚴重損害大租戶利益而引發反彈,遂改為「減四留六」法。即大租戶取原租十分之六,餘四成由小租戶向政府繳納地租
(C)日治初期,為了改善臺灣土地所有權紊亂的現象,總督府於1905年間發行公債集資,以強制收回與補償方式,低額買下全臺的大租權,確定小租戶為土地唯一所有者,利於政府掌控土地與徵稅 (D)民國三十八年,為改善租佃關係,政府發布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佃租以全年農地收成37.5%為上限,並且須定立書面契約等以保障農民權利;耕者有其田是規定地主保留水田三甲或旱田六甲,其餘則由土地債券、公營事業股票予以替換徵收。 資料來源:三民學習網 101學測
46. 近世臺灣開發以來,逐漸形成「大租戶─小租戶─佃戶」的土地所有與經營結構。某個時期,政府為了解決財政不足的問題,除了清查全臺土地,防止逃漏稅外,更以行政命令,剝奪某個層級地主的土地所有權,而以政府發行的公債以及現金作為補償。如此一來,政府得以向直接經營土地者徵稅,擴大徵稅對象,稅收也得以增加。這次土地所有權的變動最可能是指:
(A) 鄭成功實施屯田制
(B) 劉銘傳行減四留六法
(C) 日本取消了大租權
(D) 民國政府三七五減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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