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時,新任立法委員得否不同意追認,使緊急命令失效?
(A)可以,立法院解散後原任立法委員即失去職權,基於機關功能應延續之理由,新任立法委員當然取得追認之職權
(B)可以,但以該緊急命令係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為限
(C)不可以,新任立法委員僅得於就任之後,始得行使職權
(D)不可以,在立法院解散後發布之緊急命令,無需立法院的追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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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9), B(1444), C(305), D(46), E(0) #183892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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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


第4條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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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6854

姆...白話應該是

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的話還沒選舉就是原立委集合議決

如果是選舉投票日過後就是由新任委員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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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8934
立法院行使職權法第15條 總統發布緊急命令追認之


  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發布緊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認時,不經討論,交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未獲同意者,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發布緊急命令提交追認時,立法院應即召開臨時會,依前項規定處理。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認時,立法院應於三日內召開臨時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議決,如未獲同意,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依第一項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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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3567
以投票日前後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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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7390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6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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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04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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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4 Ⅴ》:  「總統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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