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依戶籍法規定,申請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提供親等關聯資料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A)依法院要求有查證親等關聯資料之需求
(B)依人工生殖法第15條或第29條規定,有查證親屬關係之需求
(C)為依國籍法第2條規定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有查證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需求
(D)因製作族譜須取得家族親等關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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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19), C(21), D(529), E(0) #3126712

詳解 (共 3 筆)

#5880958
戶籍法   第 65-1 條 申請人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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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3906
戶籍法第65-1條 第一項 1.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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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1007

戶籍法   第 65-1條

1.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親等關聯資料:

一、依人工生殖法第十五條或第二十九條規定,有查證親屬關係之需求。

二、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八條規定有器官捐贈查證親屬關係之需求。

三、辦理繼承登記有查證被繼承人之配偶及血親關係之需求。

四、為依國籍法第二條規定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有查證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需求。

五、依法院要求或法院審判有查證親等關聯資料之需求。

六、依其他法律規定有查證親屬關係之需求。

2.前項所稱親等關聯資料,指戶政機關依據戶籍資料連結親屬關係,依規定提供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3.第一項申請人未能親自申請親等關聯資料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4.第一項申請人或前項受託人申請親等關聯資料,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之部分。

5.前項申請人範圍、利害關係之認定、提供資料格式、申請時應備文件、查證方式、查證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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