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何者不必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或核備?
(A)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
(B)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之結果
(C)消防防護計畫
(D)經認證具有防焰性能之防焰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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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7), B(226), C(158), D(3094), E(0) #1019865

詳解 (共 2 筆)

#1464017
經認證具有防焰性能之防焰物品不用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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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8192

消防法

第11條 [防焰物品之使用] 罰則37、39 施行細則7

#1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

   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

定之防焰物品。[6千~3萬元罰鍰]

#2 前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非附有防焰標示,不得銷售及陳列。

   [處其銷售/設置人員2萬~10萬元罰鍰]

   [其陳列經勸導仍不改善者,處其陳列人員1萬~5萬元罰鍰]

#3 前兩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標示,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具防焰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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