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何者非屬會計法所規範之特種會計事務?
(A)公庫出納之會計事務
(B)公債之會計事務
(C)公務歲計之會計事務
(D)財物經理之會計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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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18), C(706), D(25), E(0) #311492

詳解 (共 1 筆)

#250790


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為左列三種:

一、公務歲計之會計事務:謂公務機關之歲入或經費之預算實施,及其實施時之收支,與因處理收支而發生之債權、債務,及計算政事費用與歲計餘絀之會計事務。

二、公務出納之會計事務:謂公務機關之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三、公務財物之會計事務:謂公務機關之不動產物品及其他財產之增減、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為左列六種:

一、公庫出納之會計事務:謂公庫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二、財物經理之會計事務:謂公有財物經理機關,關於所經理不動產物品及其他財產之增減、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三、徵課之會計事務:謂徵收機關,關於稅賦捐費等收入之徵課、查定,及其他依法處理之程序,與所用之票照等憑證,及其處理徵課物之會計事務。

四、公債之會計事務:謂公債主管機關,關於公債之發生、處理、清償之會計事務。

五、特種財物之會計事務:謂特種財物之管理機關,關於所管財務處理之會計事務。

六、特種基金之會計事務:謂特種基金之管理機關,關於所管基金處理之會計事務。第六款稱特種基金者:謂除營業基金、公債基金及另為事業會計之事業基金外,各種信託基金、留本基金、非營業之循環基金等,不屬於普通基金之各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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