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主管機關對於持外國護照之簽證核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擬在我國境內作長期居留之人,得核發居留簽證
(B)對外國政府派遣來我國執行公務之人員,得核發禮遇簽證
(C)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者,得拒發簽證
(D)拒絕核發簽證應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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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 B(271), C(85), D(1891), E(0) #1835191

詳解 (共 4 筆)

#2975454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A)第11條: 「居留簽證適用於持外國護照,而擬在我國境內作長期居留之人士。」(長期居留是指超過6個月以上之居留,未超過6個月發停留簽證)

(B)第9條第2款: 「禮遇簽證適用於下列人士: 二、外國政府派遣來我國執行公務之人員及其眷屬、隨從。」(重點為派遣執行公務,若是派遣執行短期外交任務則為外交簽證)

(C)第12條第1項第6款: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簽證申請時,應衡酌國家利益、申請人個別情形及其國家與我國關係決定准駁;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得拒發簽證: 六、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或有非法工作之虞者。」

(D)拒絕核發簽證應說明理由得不附理由)第12條第2項: 「依前項規定拒發簽證時,得不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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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簽證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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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都"應" 說明理由 是要做到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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