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何項戶籍登記於申請時不必提出證明文件正本?
(A)分戶登記
(B)過錄錯誤之更正登記
(C)出生地登記
(D)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31), B(1345), C(88), D(152), E(0) #1409970
統計: A(231), B(1345), C(88), D(152), E(0) #1409970
詳解 (共 4 筆)
#1539495
過錄:把一個本子上的文字抄寫到另一個本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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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3933
第 13 條 下列登記,申請人應於申請時提出證明文件正本:
一、出生登記。
二、認領登記。
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四、結婚、離婚登記。但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包括九
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結婚,結婚雙方當事人與二人以上親見公
開儀式之證人親自到場辦理登記者,得免提結婚證明文件。
五、監護登記。
六、輔助登記。
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九、初設戶籍登記。
十、遷徙登記:單獨立戶者。
十一、分(合)戶登記。
十二、出生地登記。
十三、變更、撤銷或廢止登記。
十四、非過錄錯誤之更正登記。
十五、依其他法律所為之登記。
例外不用正本:
1. 儀式婚 (結婚雙方當事人與二人以上親見公開儀式之證人親自到場辦理登記者)
2. 遷徙登記之 除單獨立戶者
3.過錄錯誤之更正 (為公務人員輸入錯誤,如尚需民眾帶正本,不大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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