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職業自由之限制,下列何者係屬違憲?
(A)限制藥師僅得於一處所執業,未設有例外規定
(B)限制記者無正當理由不得跟追
(C)限制公務員於離職後於特定期間不得擔任與職務相關之董事職務
(D)禁止有殺人前科者駕駛營業小客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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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16), B(357), C(89), D(486), E(0) #2098714
統計: A(3816), B(357), C(89), D(486), E(0) #2098714
詳解 (共 4 筆)
#3675874
釋字第711號解釋
藥師法第十一條規定:「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未就藥師於不違反該條立法目的之情形下,或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設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已對藥師執行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之限制,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工作權之意旨相牴觸,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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