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土地法規定,下列有關建築基地出賣時行使優先購買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B)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
(C)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D)基地承租人與基地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發生競合時,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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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5), B(198), C(195), D(1480), E(0) #3349459
統計: A(205), B(198), C(195), D(1480), E(0) #3349459
詳解 (共 7 筆)
#6615292
土地法第104條第一項: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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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2465
行使優先購買權發生競合時,
以「基地承租人」優先,
因其具「物權效力」,
而「基地共有人」僅具「債權效力」,
物權大於債權,
因此「基地承租人」優先。
土地法第104條:基地出賣時,優先購承買權之規定
1.基地出賣時,
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
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房屋出賣時,
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2.前項優先購買權人,
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
其優先權視為放棄。
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
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
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土地法第34-1條:消滅土地共有關係,少數服從多數之規範
4.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
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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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69362
土地法§104
1、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A)。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2、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B)。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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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2083
1.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2. 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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