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憲法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有關總統刑事豁免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總統任職期間,檢察官仍得以總統為內亂、外患罪之犯罪嫌疑人進行傳喚
(B)副總統任職期間亦受刑事豁免權之保障
(C)總統任職期間,檢察官不得傳喚總統為刑事偵查程序之證人
(D)總統卸任後 4 年內,仍受刑事豁免權之保障
(A)總統任職期間,檢察官仍得以總統為內亂、外患罪之犯罪嫌疑人進行傳喚
(B)副總統任職期間亦受刑事豁免權之保障
(C)總統任職期間,檢察官不得傳喚總統為刑事偵查程序之證人
(D)總統卸任後 4 年內,仍受刑事豁免權之保障
統計: A(7536), B(1945), C(2565), D(489), E(14) #2019863
詳解 (共 10 筆)
(A)是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不受刑事上之訴究」,係指刑事偵查及審判機關,於總統任職期間,就總統涉犯內亂或外患罪以外之罪者,暫時不得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而進行偵查、起訴與審判程序而言。但對總統身分之尊崇與職權之行使無直接關涉之措施,或對犯罪現場之即時勘察,不在此限。
(B)總統不受刑事訴究之特權或豁免權,乃針對總統之職位而設,故僅擔任總統一職者,享有此一特權;擔任總統職位之個人,原則上不得拋棄此一特權。
(C)總統之刑事豁免權,亦不及於總統於他人刑事案件為證人之義務。惟以他人為被告之刑事程序,刑事偵查或審判機關以總統為證人時,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元首為證人者,應就其所在詢問之」之規定,以示對總統之尊崇。
整理上述摩友解答
(A)總統任職期間,檢察官仍得以總統為內亂、外患罪之犯罪嫌疑人進行傳喚---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總統之刑事豁免權,亦不及於總統於他人刑事案件為證人之義務。
(B)副總統任職期間亦受刑事豁免權之保障---只有總統沒有副總統
(C)總統任職期間,檢察官不得傳喚總統為刑事偵查程序之證人----總統之刑事豁免權,亦不及於總統於他人刑事案件為證人之義務。惟以他人為被告之刑事程序,刑事偵查或審判機關以總統為證人時,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元首為證人者,應就其所在詢問之」之規定,以示對總統之尊崇。
(D)總統卸任後 4 年內,仍受刑事豁免權之保障.---只有任職期間有保障
釋字第627號
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總統之刑事豁免權,亦不及於總統於他人刑事案件為證人之義務。
惟以他人為被告之刑事程序,刑事偵查或審判機關以總統為證人時,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元首為證人者,應就其所在詢問之」之規定,以示對總統之尊崇。
(A)總統任職期間,檢察官仍得以總統為內亂、外患罪之犯罪嫌疑人進行傳喚
「不受刑事上之訴究」,係指刑事偵查及審判機關,於總統任職期間,就總統涉犯內亂或外患罪以外之罪者,暫時不得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而進行偵查、起訴與審判程序而言。
總統之刑事豁免權,亦不及於總統於他人刑事案件為證人之義務(V)。惟以他人為被告之刑事程序,刑事偵查或審判機關以總統為證人時,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元首為證人者,應就其所在詢問之」之規定,以示對總統之尊崇。
雖然(A)很明顯是正確選項
但是(C)總統任職期間,檢察官不得傳喚總統為刑事偵查程序之證人
教育部重編辭典
傳:下令叫喚。叫、命令人來。如:「傳人」、「傳喚」。
喚:招之使來。
出題的不是很喜歡考國文,這題遣詞用字難道不算有瑕疵?
那9F在哪裡看到"得傳喚總統"這個詞?
憲法52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釋字627只有寫總統之刑事豁免權,亦不及於總統於他人刑事案件為證人之義務。惟以他人為被告之刑事程序,刑事偵查或審判機關以總統為證人時,應準用民事訴訟法304條:「元首為證人者,應就其所在詢問之」之規定,以示對總統之尊崇。
總統之刑事豁免權不及於總統於他人刑事案件為證人之義務,代表作證的義務總統也不能免除;準用民訴法304條:「元首為證人者,應就其所在詢問之」,「應就其所在詢問」是什麼意思?就是總統今天如果跟理查布蘭森去太空旅遊,檢調就要到外太空找人的意思。
C選項如果寫「總統之刑事豁免權及於總統於他人刑事案件為證人之義務,檢察官不得傳喚總統為刑事偵查程序之證人」或「檢察官得傳喚總統為刑事偵查程序之證人」才是錯誤選項。擺明就是出題者不用心。
8樓哪裡有瑕疵?立法者就是以此為名詞,命題委員照著用哪裡有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