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會計法規定,下列那些情形得免製傳票?①關係財物增減事項,原始憑證經機關長官及主辦會
計人員已為負責之表示者 ②分會計機關之事務簡單,原始憑證經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 或蓋章者 ③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事項無原始憑證者 ④原始憑證格式合於記帳憑證之 需要者
(A)①②
(B)①③
(C)②③
(D)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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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 B(26), C(114), D(778), E(0) #2966777
統計: A(89), B(26), C(114), D(778), E(0) #2966777
詳解 (共 4 筆)
#6248034
第 56 條
原始憑證,其格式合於記帳憑證之需要者,得用作記帳憑證,免製傳票。
原始憑證,其格式合於記帳憑證之需要者,得用作記帳憑證,免製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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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7 條
各分會計機關之事務簡單者,其原始憑證經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後,得用作記帳憑證,免製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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