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消防機關受理集合住宅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作業處理原則之規定,對於未成立管理委員會之集合住宅辦理檢修申報之主動協助作為,不包括下列何者?
(A)協調促請地方建築主管機關對未成立管理委員會之集合住宅訂定分期、分區、分類計畫,並輔導其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以利推動檢修申報制度
(B)轄區分隊對各住戶加強宣導檢修申報制度,必要時得利用轄內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村 (里)民大會等相關途徑宣導
(C)轄區分隊指導協助其得共同委託消防設備師(士)或檢修專業機構辦理檢修,並向消防機關辦理申報
(D)未成立管理委員會之集合住宅,共有及共用部分如未依規定辦理檢修申報時,須針對該部分之各區分所有權人一併依法裁處;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則須針對該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分別依法裁處,並提報縣、市政府災害防救會報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消防機關受理集合住宅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